农业社会主义是反对少数人垄断土地,体现农民土地要求的思想主张。对“农业社会主义”有如下三种解释:①19世纪60年代在俄国产生的一种农民社会主义思想。最初的代表人物是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者
赫尔岑。他根据俄国农民的村社所有制断言,农民村社在建设新社会中具有特殊作用; 认为俄国农村村社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村社农民具有社会主义本能,在此基础上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发展而直接走上社会主义。②19世纪80年代产生的土地社会主义。以英国人斯宾斯、华雷斯、穆勒和美国人乔治为主要代表。认为占有土地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土地为少数人垄断是贫困和罪恶的主要根源,主张在保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解决土地问题,但具体主张不同。斯宾斯认为,社会罪恶的最大原因是土地私有制,应首先废除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国有。华雷斯认为,在实行土地国有后,必须给予耕作者以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国家享有由自然形成的地租,耕作者享有由施行改良而生的地租。穆勒认为,国家只要对地租征税,其结果便等同于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③泛指农民要求平分土地和财富的一种平均主义思想。它要求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 企图在反封建主义的同时,把整个社会经济改造为划一的“平均的”小农经济。1948年,我国一些解放区在土改中,不仅平分地主土地,还破坏工商业,平分一切财产,这种倾向当时也被称之为农业社会主义。
农业社会主义是十九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俄国的革命民主主义者亚.伊.赫尔金所创立.在革命民主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和杜勃罗留波夫的观点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十九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革命民粹派的主要理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