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附加指按照国家规定,随同农业税正税加征一定比例的税款。目的是为了解决地方性公益事业部分经费,促进地方性公益事业的发展,所以又称“农业税地方附加”。按照现行《农业税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农业税附加,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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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为了兴办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省、市、自治区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但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5%。在种植
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
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可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