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调整法
美国大萧条时期由美国总统罗斯福颁布的一项关于农业的法律
《农业调整法》,是美国大萧条时期由美国总统罗斯福颁布的一项关于农业的法律,是美国历史上的重大新政计划,旨在通过削减农业生产,减少出口顺差和提高价格来恢复大萧条时期的农业繁荣。
1933年
出台背景
农业曾长期作为美国的主导产业发挥作用。国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农产品是主要出口物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农业政策的重点是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善种田方法。一战后,因战争而膨胀起来的美国农业,突遇海外市场对美农产品需要的紧缩,加之激烈竞争的海外市场,导致了1920年的农业危机。随之而来的1929~1933年经济危机,使几百万农民濒于破产。在此背景下,罗斯福政府颁布了《1933年农业调整法》。该法确定支持农民收入为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即要使农产品的购买力恢复到对农场主比较有利的1909~1914年的水平。在当时的美国决策者看来,农业不景气的症结在于农业生产过剩和居民购买力不足,从而造成供过于求,导致农产品价格大跌。
目的和措施
《1933 年农业调整法》的立法重点是进行农产品调整,目的是通过对农产品种植面积的调整,把农业的购买力恢复到1909年至1914年的水平上。
主要措施是:为农场主提供抵押贷款,通过政府控制提高农产品价格,同时赋予美国总统更大的权利,使其能够控制货币发行量,通过减少美元的含金量,实现通货膨胀,达到提高社会购买力的目的。其优点是,授权农业部长及时出台灵活的应变政策,同时,重建农业价格与其他商品的相互价格联系,这就是所谓“平价”的概念。法律规定农产品调整范围限于小麦、棉花、玉米、生猪、水稻、烟草、牛奶以及上述农产品的制品等。随后通过的修正案把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到裸麦、大麦、高粱、花生、牛、甘蔗和甜菜、土豆。
裁定违宪
美国农业调整法案先针对食品与服饰业课税,再结合美国财政部资金对降低产出农民提供补助。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徵收特定族群税收以补助农民为非法行为,并宣布农业调整法案违宪,法案大部分内容遭到废止,许多中小型农业公司失去政府补助,又因减产计画失去生财工具,多数皆离开自有农地寻求其他工作机会。
评价
该法案导致许多农民集体破坏农业设备与杀害牲口,并招致许多抗议。
罗斯福指出:《1933年农业调整法》“是一条全新的,没有人走过的路”,而且“面对前无古人的形势需要新手段的实验”。
1938年
背景
在《1933年农业调整法》被宣布部分违背美国宪法,停止执行之后,《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很快在国会通过,部分程度上替代了前者。而农业部长亨利·阿加德·华莱士此前已经意识到制定一部永久性的农业法律的重要性。因为当时美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土保持、建立常平仓、进行作物保险、救济贫困的佃农、农村灾民的安置、整顿土地使用和解决农村不断发生的反对控制作物种植计划的暴乱,同时农场主要求按生产成本销售农产品的呼声、与各国签定贸易协定问题、劳工问题等问题也很严重,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矛盾十分突出,而农业问题在当时占中心地位(Saloutos & Hicks,1951)。为了解决新旧法律过渡期的遗留问题,首先通过了一项《补充拨款法》,筹集资金解决了给予农场主的限制种植面积补贴,此前的补贴款来自对农产品加工商征收的加工税,并对《1935年土壤侵蚀法》作了补充,成为新的法律执行。
措施
1.继续执行土壤保护计划,实行价格支持政策,采用价格支持和直接补贴的方法,控制农业生产,维持农场主的收入水平。此前,《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规定了农场主对土壤的保护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新的《农业调整法》授权政府实施耕地面积削减计划,以控制农业产量。计划分两类,采用耕地面积配额,促使农场主自愿削减农业产量,采用销售配额,强制性限制农场主的产量,措施还体现了民主作风,即销售配额要经过2/3以上的农场主的投票通过后才开始执行。还规定,农产品分为基本农产品(小麦、棉花、玉米、水稻和烟草)和非基本农产品两大类,生产控制和价格支持对于基本农产品是强制性的,而对于非基本农产品则是非强制性的,超过种植限额和销售限额的农场主不但没有资格享受补贴,还要受到处罚。
2.通过向农场主发放无追索贷款,建立农产品的“常平仓”。联邦剩余商品救济公司延长到1942年6月30日,然后由农产品销售服务署接管其大部分的功能。法律规定,农业部在既定价格和供应条件下,向执行政府农业生产计划的农场主(主要包括玉米、小麦和棉花的生产者)提供无追索贷款和由农业部长决定的商业贷款。农业部长在小麦、棉花、玉米、水稻和烟草的供应量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可以宣布销售限额,经过农场主的表决,强制生产者执行。所谓无追索贷款,就是农产品抵押贷款,具体的做法仍如由商品信贷公司一直沿用的办法,在农产品价格急剧下跌时,由政府给予一定水平的财政支持和最低价格保证,在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严重不足时,由政府帮助农场主建立了一个稳定有效的仓库,储存多余的粮食。这样的粮仓体系,对于保护农场主和消费者,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实施农作物保险计划。规定了农作物保险计划,对农作物进行保险的资格条件和范围,由政府向农场主预付土壤保护补贴,使农场主有能力支付农作物保险费。根据这项法律,建立了联邦谷物保险公司,以1亿美元作资本,授权从1939年收获时提供小麦贷款。华莱士提出,农产品保险计划要和建立常平仓计划结合起来实施。实际上,这同样是华莱士以建立常平仓制度为主要思想,解决美国农业根本问题的措施。它规定农场主参加农产品种植保险,为了使农场主能够支付保险金,便先行支付给农场主一部分资金,使他们承诺参加建立常平仓的计划。也就是参加政府限制农产品种植计划的农场主,同样以谷物作抵押取得贷款,根据来年市场价格,决定归还商品信贷公司现金或者是放弃对粮食的所有权。保险包括了农作物不可抵御的灾害,如干旱、洪涝、歉收和虫灾等,允许产量波动范围平衡在50%~75%。
4.建立农业实验室,开发农产品的新用途。这项措施是华莱士稳定美国农业生产,解决农产品长期过剩趋势的开源办法。如果前几项措施着眼于解决当前农作物的生产剩余问题,这个措施则是从将来为农产品找出路。只有不断开发农产品的新的用途,才能保证农产品源源不断生产出来。另外在常平仓爆满,其他处理手段受限制的情况下,新用途的开发,可以根本缓解常平仓的压力。
总之,第二个《农业调整法》的新内容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三条,即一是建立常平仓制度,这是人们公认的该法的核心内容,另外两个分别是作物保险和为城市人口提供的福利,这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思想的进一步延伸。“由于执行食品券计划,特定的剩余农产品通过联邦剩余商品公司以救济方式分发到个人”(de Bedts,1973,67)。
意义
《1938年农业调整法》的意义在于,它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个永久农业立法,以建立常平仓制度为核心,确立了对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并重,奠定了美国当代农业立法的思想基础,在很大程度上,1940年以来的美国农业繁荣来自于这项立法奠定基础的美国农业法律制度。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3 11:04
目录
概述
1933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