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农业贸易谈判、产业损害调查、贸易救济及贸易争端解决的相关工作,提出农产品和重要
农业生产资料国际贸易政策建议;负责农业国际贸易促进工作。
(一)组织制定农业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二)组织政府间、部门间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议定书、协议、协定的起草、谈判和签署工作。 (三)协调管理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农业交流与合作事务;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四)负责农业贸易谈判、产业损害调查、贸易救济及贸易争端解决的相关工作,提出农产品和重要
农业生产资料国际贸易政策建议;负责农业国际贸易促进工作。 (五)编制有关农业
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负责部管外资外援项目(不含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六)组织研究国际农业政策和发展动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跟踪、分析农产品
国际市场信息。 (七)制定农业部涉外工作规章制度,负责部系统涉外事务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农业高级别团组的出访和接待工作。(八)指导
中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和驻外农业官员的业务工作;参与选派驻外人员和
国际职员工作。(九)协调部系统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农业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编制国际合作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领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
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十一)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