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是我国农业税征实和农产品统购的总称。前者是国家向农业生产单位征收农业税的一种形式,反映了国家与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征纳关系;后者是国家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的一种形式,反映了国家与农产品生产者的买卖关系。通常国家所征收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实物税,是由粮食部门(或供销社) 代为接收并按规定价格折成现金划转给财政部门,这如同粮食 (供销) 部门向农业生产者商品性购买,所以实际工作中把征实和统购合称为征购。
1922年春,
苏联结束了战时
余粮征集制以后,国家为了掌握必要数量的
谷物、油料、肉类等主要农产品,以供应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的需要,除以实物形态征收
农业税,以及后来通过设立拖拉机站为集体农庄提供服务收取实物报酬外,只能通过买卖关系向集体经济单位和私人收购农产品。早期的农产品收购制度带有义务交售的性质,数量固定,价格偏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大体类似的情况。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农产品收购制度也有所发展、改进,并出现了不同的形式。
中国在1953年以前实行农产品的
自由贸易。政府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从市场上收购大约60%以上的农产品,小部分农产品由私营商业收购和销售。1953年11月,政府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粮食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习惯上称“统购、统销”。以后又把统购的范围扩大到油料、棉花、生猪、烤烟、茶叶、出口水果以及重要的中药材。1961年以后,政府又将农产品分为3大类,出现了统购、
派购和议购3种形式:第1类实行统购的,主要是粮食、棉花和油料,由国家下达统一的收购任务,由有关商业部门收购,这类农产品在生产单位完成交售任务之前不准上市。第 2类实行
派购的,如麻、烟、茶、生猪等,也由各级政府向生产单位分派交售数量。交售多余部分才能上市。第 3类,是第1、2类以外的农产品,由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直接议定收购的价格和数量,实行议购,同时允许自由上市。但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又有一些农产品在紧缺时被纳入统购、
派购范围,第1、2类农产品所包括的种类最多时曾达 230多种。统购、
派购任务具有程度不同的指令性。同时也采取奖励政策,如奖售化肥和饲料等,以支持农业生产,保证完成统购、
派购任务。在农业生产不发达、农产品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统购、
派购和统销对于保证农产品的供应和社会主义工业化资金的积累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方式限制了农民安排生产和出售农产品的自主权;偏低的统购、
派购价格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
1979年以后,开始了对农产品收购体制的改革,包括减少统、
派购的数量和品种,提高收购价格和开放
农村集市贸易等。1985年起,又开始将粮食、
棉花、油料的统购制改为
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实行自由贸易,价格随行就市。采取上述措施以后,除个别品种外,
农产品运销已可多渠道直接流通,有关的经营、加工和消费单位与生产者之间可直接签订收购或销售合同。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
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购销主要通过
自由贸易渠道进行。但一些国家在战时或发生粮食供应紧张的其他情况下,也常实行由国家统购、统配粮食的制度。此外,许多国家还常通过向农民收购,掌握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用以干预(平抑或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用于出口,建立贮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
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