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运动最初是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小社并大社引起的。这本来是出于兴修水利、搞农田基本建设的需要,但在“大跃进”的背景下,却演变成一场不顾客观条件、争相推动农业集体生产组织向所谓更高级的形式过渡的普遍的群众性运动。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正式决定在全国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决议》指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并宣布“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这个《决议》下达后,把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推向高潮。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农村建立不到两年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多数被人民公社所代替,全国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合一的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级政权机构。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被概括为“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规模比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基本上是一乡一社,甚至数乡一社。所谓“公”,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在人民公社内部,从生产资料所有、分配制度、交换关系乃至社员的生活资料都强调一个“公”字。大办人民公社的过程,实际上成为大刮“共产风”的过程。这些所谓不断增加“公有”成分的错误做法,完全违反等价交换、按劳分配原则。其结果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而且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灾难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