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
金融市场论或农村金融系统论(Rural Financial Systems Paradigm)逐渐替代了
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
金融市场论是在对
农业信贷补贴论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强调
市场机制的作用,其主要理论前提与农业信贷补贴论完全相反:
(1)农村居民以及贫困阶层是有
储蓄能力的。对各类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的研究表明,只要提供存款的机会,即使贫困地区的小农户也可以
储蓄相当大数量的存款,故没有必要由外部向农村注入资金。
农村
金融市场论完全依赖
市场机制,极力反对
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扭曲,特别强调利率的
市场化。该理论认为,利息补贴应对补贴信贷活动的一系列缺陷负责,而
利率自由化可以使农村
金融中介机构能够补偿其
经营成本。这样就可以要求它们像金融实体那样运行,承担适当的利润限额;
利率自由化也可以鼓励
金融中介机构有效地动员农村
储蓄,这将使它们更加不依赖于外部的资金来源,同时使它们有责任去管理自己的资金。
农村
金融市场论虽然替代了
农业信贷补贴论,但它的功效或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例如,通过
利率自由化能否使小农户充分地得到正式
金融市场的
贷款,仍然是一个问题。自由化的利率可能会减少对
信贷的
总需求,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小农户获得资金的状况,但高成本和缺少
担保品,可能仍会使它们不能借到所期望的那么多的资金,所以,仍然需要政府的介入以照顾小农户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
信贷计划的话,对
发展中国家农村
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有道理的。
对于农村
金融市场论,农村金融改革是十分重要的:(1)农村内部的
金融中介在农村金融中发挥重要作用,
储蓄动员是关键;(2)为实现储蓄动员、平衡资金供求,利率必须由市场决定。实际
存款利率不能为负数;(3)农村金融成功与否,应根据
金融机构的成果(资金中介额)与经营的自立性和持续性来判断;(4)没有必要实行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目标
贷款制度;(5)非正规金融具有合理性,不应无理取消。应当将正规
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