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统称农民工)。定期轮换工也被称为农民轮换工,是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规定
我国在1991年第87号令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以下规定: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
农民工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工应当交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农民工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农民工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参保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领取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工作满1年。短期务工,没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不能领取生活补助。
2.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工资总额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因此,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助。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该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则不能领取生活补助。
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才有可能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的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后,回乡务农。其后再进城务工时,按照规定重新就业,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再次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其具体的办法和标准,《失业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主要是根据其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越长,其单位实际缴纳的费用越高,其所获的补助就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