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担保交易是指国际信贷中起物权担保作用的贸易交易。其结果与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权益十分接近,但这些交易一般在法律上被排除在物权担保之外,英美法把这些交易形式称为“准担保交易”。
种类
1.租赁
卖方(名义上是出租人)将设备租给买方(名义上是承租人),卖方仍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买方则拥有设备的使用权;或者卖方将设备出售给一家金融公司或租赁公司并立即得到价款,然后该金融公司或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买方。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租,卖方都足以在租期内收回成本。这实际上是一种商业信用,买方以定期交租金的方式得到融资,而设备本身则起到担保物的作用。
2.出售和租回
借款方将资产卖给金融公司,然后按与资产使用寿命相应的租期重新租回。在这里价款起了贷款的作用,租金分期交纳就是分期还款,而设备则是担保物。
3.出售和购回
借款方将资产卖给金融公司而获得价款,然后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购回。购回实际上就是还款,而资产在此也起到了担保作用。
4.所有权保留
也称有条件出售,即卖方将资产卖给债务人,条件是债务人只有在偿付资产债务后才能获得资产所有权。资产同样也称为担保物。
利弊
与一般的物权担保方式相比,采用准担保交易有它的一些好处。例如:在不承认动产抵押的国家仍然可以使债务人继续占有和使用供担保之用的动产;债权人取回资产的占有在一些国家比执行抵押权容易;无须像担保物权那样进行登记;可以避免正式贷款要受到的利率等方面的法律限制,因为许多准担保交易虽然有融资效果,但在法律上不作为贷款对待。
采用准担保交易也有一些不利之处。例如: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把许多准担保交易仍然视为物权担保;债权人作为准担保交易的标的物所有人,要就该物的出售或出租承担品质担保、权利担保等义务和产品责任、清污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