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是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额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次性偿付债务;调整过多的资本;分派
股利;
公司合并;分离部门。分为
实质性减资和
名义性减资两类。实质性减资,是在减少公司
账面资本的同时,减少与此等额的公司资产,并将这些资产返还股东或划转他人。名义性减资,只是减少账面资本数额,而公司财产并不相应减少,故不能向股东作任何返还,也无法向他人划转资产。减资的操作方法有两种:减少股份数量和减少股票面额。
(3)增派股息。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
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
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
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
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
经营状况不佳而需
弥补亏损的减资是
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
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
公司资本过多,形成
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
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公司通常采用回购的方式来减少出资或者股份。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通过回购方式减少资本,应当在回购后10日内将所回购的
股份注销。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
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05年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