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
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
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须以承典人支付典价为前提,因而双方这种法律关系又是双务、有偿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
典权(
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典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鲁迅 《且介亭杂文·门外文谈》:“这是一般学者的主张,他自然有他的出典。”
宋
方勺 《泊宅编》卷一:“朱行中自右史带假龙出典数郡,年纔逾壮。”
清
方苞 《赫氏祭田记》:“某监宝泉局,始克归先父出典之田,以大半给三弟永宁,馀入祭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