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
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欧美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生产商或销售商不能证明消费者是有意而造成了损害,都要承担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
责任。30年前签发的
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
“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
保费不能满足现在的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当前我国的
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
保费规模还很小,与目前我国大力发展
外向型经济不相匹配;不少
中资保险公司对发展该险种持谨慎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有:熟悉该险种的专业核保人才匮乏、对境外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在处理消费者索赔案件时渠道不顺畅和不及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