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创汇是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产品或商品从而获得外汇收入的行为。
出口商出口货物到国外,国外进口商支付人民币以外币种的货款到出口商帐户。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又称
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在
商品出口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目的在于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补贴是当今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的干预形式。鼓励出口的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
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实施出口补贴,就使产品具有“双重价格”——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内销价)和销往国外市场的价格(外销价),外销价低于内销价。
出口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
间接补贴两种,直接补贴是直接付给
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战后,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的工业国家对某些农产品的出口,就采用这种形式。这些国家农产品的国内价格一般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向国外销售的价格损失由
政府补贴来补偿,有时补贴金额甚至超过实际差价。另一种是间接补贴,也称隐敝性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的所给予以的种种财政上的优惠。
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在
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的
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损失。有时候,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这已包含出口奖励的意味。这种补贴方式以欧盟对农产品的
出口补贴最为典型。据统计,1994年,欧盟对农民的补贴总计高达800亿美元。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出口补贴
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
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
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
进口税,免征
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实行优惠
汇率以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成本,提高
国际竞争力。
(1)亏损补贴。即政府对
出口商的亏损实行全额补贴,甚至再加适当的利润,以鼓励出口。
(3)减免税收。通过
税收政策达到鼓励国内扩大出口目的,即政府选择一些具有外销潜力的产业,予以租税方面的减免优惠,鼓励其投资,培养未来的
国际竞争力,或对外销产品准许
退税甚至免税。
出口收汇,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
核销单为主线。
所谓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每笔出口业务结束后,对出口是否安全、及时收取外汇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业务。
指由外汇局制发、
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