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是进口商出口商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出口商的出口合同是为销售产品而订立的,因此它也被称为销售确认书或销售合同。
简介
特点
出口合同一般都包括
货物的详尽描述、数量、价格、总值、交货日期和
运输方式。 对于其它条款,比如“不可抗力”、“手工制作与样版有出入”等,也应予以列明。
栏目与要求
栏目
5.交货期;
6.运输条款;
11.不可抗力条款;
12. 仲裁条款;
要求
合同货物描述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
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
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
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又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货物应适
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或称 适销品质)。这是法律所要求卖方承担的默示条件。
货物应适合于订立
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待定用途。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担保责任。当买方事先使卖方知道购买
货物的特定用途时,卖方如不能保证所交货物适合于该特定用途,应于订约前通知买方。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
货物,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数以万计的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
技术标准,比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
合同中未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出口合同格式
出口合同中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且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以下是出口合同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章名」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货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未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为准(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并负担货物装船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益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知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令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签订以后,买卖双方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已的义务。我国
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按CIF术语和凭
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
合同,在履行这类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准备货物
备货有两个程序
1.
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
合同或
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
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
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
刷唛等。
2.报验,凡国家规定或
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
货物备齐以后,就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
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
落实信用证
在凭
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
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因此,落实
信用证是履行出口
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
信用证通常包括
催证、
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
催证,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
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
信用证。
2、
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
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
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
开证行的
资信能力、付款责任、
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
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
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是对已经开立的
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
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
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