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波动补偿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3年2月创立,旨在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因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的国际收支困难的贷款。基金组织规定,申请使用这笔贷款的条件是:出口收入的下降是由短期的,并且为会员国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必须与基金组织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这部分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份额的25%,1966年又提高到份额的50%,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可达到份额的100%,贷款期限为3—5年。
贷款内容
初级产品出口国家如果由于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外,另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专项的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贷款额度最初规定为相当于会员国份额的25%,1966年9月将贷款额度提高到份额的50%,经基金组织同意可达到份额的100%。
贷款条件
(1)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须是短期性的。
(2)出口收入的下降是会员国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3)借款国有义务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贷款期限为3一5年,并且要求借款国的出口收入一旦恢复时,要尽早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