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制(export license system),国家管理
出口贸易的一种措施。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指商品出口要事先提出申请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对于哪些企业可以经营出口业务出口哪些商品都要经过政府审核批准。
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国别、货物名称、金额和有效期限等。出口许可证的实施范围从商品看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1)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关系的大宗出口商品;(2)国内紧缺的某些商品;(3)为了级和某些国家对出口国的出口商品进行限制该出口国自动控制某些商品的出口;(4)对国外实行配额进口的商品;(5)为了履行国际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而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6)限制军火武器出口;(7)为采取经济制裁而对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8)科技专利发明出口;(9)严加控制的特殊物资如黄金、白银、白金、重要文物、稀有物品艺术品及其他国宝、鸦片、麻醉品等出口。此外有的国家通过签发出口许可证对一些竞争激烈的商品规定最低限价或限制采用某些对本国经济不利的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我国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管理协调各地各部门对外成交、出口自1980年起也实行了出口许可证制。根据国务院批准对于能源、耗能高的物资、国内紧缺物资、外市场销售有配额的商品以及多口岸经营出口的商品凡是列入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的均需由有关出口企业或有关部门和地区报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发放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