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联单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售后再租回)与其签订购买合同;
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作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出售回租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了资金来源,是一种
金融活动。
a. 联单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设备原主人)的要求(出售后再租回)与其签订购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