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出版物交易场所及其需求的总和。
概述
交易场所是个地理概念,出版发行部门必须考虑自己的出版物发往哪些地区、在何种场所(如发行所、书店、书报亭、邮局等)出售。出版物的需求总和是通过购买者体现出来的。研究出版物市场,主要研究某种或某几类出版物的所有现实买者和潜在买者所形成的群体。这种群体需求是同出版发行企业的供给连在一起的。市场的基本关系是商品供求关系,市场的基本活动是商品买卖活动。如果出版物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需求力量占据有利地位,出版物商品呈现买方市场;如果出版物需求量大于供给量,供给力量处于主导地位,出版物商品呈现卖方市场。从商品供求的角度看,出版物市场是供求双方力量相互作用的总和。
形成条件
形成出版物市场的基本条件
①同时存在出版物的买方和卖方。买卖双方是交易者,称市场主体。在当代,出版物的卖方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取得出版行政机关的市场准入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销售活动。
②有适合需求的出版物商品。它是买卖双方的交易对象,称市场客体。出版物不适合需求,无人问津,也形不成市场。
③具备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条件。其中的关键是出版物的价格与服务。对于最终消费者——读者来说,价格的高低和提供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出版物的销量。对于出版发行行业来说,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之间能否达成出版物交易,还涉及购销形式、发行折扣、结算方式、到货日期、诚信表现等交易条件。
④政府的宏观调控。出版物市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手段加以疏导、规范、监督和管理,以杜绝包括盗版在内的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和有害出版物的泛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出版物市场功能
随着出版事业的发展,出版物流通范围扩大,市场功能日益显著。表现在:
①实现图书的价值。市场作为出版物交易的场所,把出版者、发行者和购买者联结起来,通过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使卖方得以实现出版物的商品价值,买方得以拥有出版物的使用价值,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②促进出版物再生产。市场是社会再生产的桥梁和纽带。出版物的编、印、发和产、供、销都离不开市场。出版发行部门通过市场售出出版物,收回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使出版物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出版发行事业得以持续发展。读者也要通过市场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出版物,积累和丰富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激发对其他出版物的需求,从而带动出版物市场的繁荣。
③调节出版物的供需关系。供求矛盾是出版物发行的主要矛盾。这个矛盾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反映出来,也只有借助市场调节才能得以解决。市场需求信息,调节着出版物的供给结构。供不应求,急需重印发行;供过于求,则受到市场惩罚——积压或报废,这也是一种调节。
④推动优胜劣汰。有市场就有竞争。一切出版物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其内容质量、成本均须经过市场检验,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迫使出版发行企业必须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好市场营销体系,提高出版物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力求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认识市场功能,有利于出版发行企业驾驭市场,开拓市场,做好出版发行工作。
相关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