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是在
政法委的指导下,在镇党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于2005年成立的镇属社会服务保障机构。
相关事项
一、提供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交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
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五)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十六)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需提供行政处罚信息
因我中心不具备行政执法能力,因此,没有行政处罚信息。
三、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标准等有关资料
从2005年起,我中心受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地税分局委托,收取个人出租屋房产综合税,具体依据和细则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