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法是审计人员发函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证实与对方往来的账项和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取得对方证明材料的一种调查方法。此法主要用于应收应付往来账款的核对,作为确认债权债务的必要手段。此外,对于被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财产,某些购销业务与外来凭证以及向被审单位的开户银行征询银行存款与借款情况,向被审单位的法律顾问征询法律诉讼案件情况,向保险公司征询保险情况等,均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核对确认。所以函证是审计实务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依靠它所收集的是证明力比较强的外部文件证据。
在审计实践中,函证应收应付往来账款有积极函证和消极函证两种方式。积极函证要求收函人对认证的债项金额,无论正确与否,均须复函审计人员,如无答复,可再次发函催询,对于重点客户,有疑问和金额较大的往来账项一般采用积极函证,以增加证实其实在性的可靠程度。消极函证则仅要求收信人对债项金额有异议时,才向审计人员复函提出异议。对一般客户中金额较少、情况正常的往来款项,可采用消积函证,以简化手续。在采用函证法取得证据时,函证工作应由审计人员直接办理,函件由审计人员直接寄发,不得委托被审单位代办;发出时应附寄被审期间的对账单; 函调内容要简明扼要,不易误解,其中包括往来账款的日期、凭证号码、经济业务、内容、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