凿沉可能发生于:对废弃、老旧或俘获的船只施行凿沉,以防止船只变为航行障碍;凿沉以
自毁船只,防止被敌军俘获;将其作为一个封锁船,限制
水道或
港湾的通行;为
潜水员和
海洋生物提供一个
人工鱼礁。
自爆是指
爆炸物自行爆炸,亦可指对自己使用的兵器和机械进行破坏。自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打捞(
英文:Marine salvage)是一种于水域进行寻回尸体或者物件的
技术。
将开放水域内搁浅或沉没的船体带上水面,称之为近海(离岸)打捞。此种类型因船体暴露于海浪、洋流与自然天候下,相较于港口内的沉船,更容易受损也较难作业。能施行近海打捞的时机不多,通常受限于海象与天候条件。由于船体状况只会越来越糟,打捞作业只能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典型的近海打捞作业会预备全套
牵引设备以及牵引船,此外也会利用直升机或小船运补自携式的潜水设备。纯粹从施工规划的观点来看,在没有额外防护的水域作业,对起重船、监工人员、挖泥船与驳船(大型平底船)都难以施展身手。再者,施工人员(焊工、木工等)在打捞作业期间必须随时待命,人力来源难维持稳定。
将受防护水域内搁浅或沉没的船体带上水面,称之为港口打捞。此类型的沉船,较不会受到海象与天候摧残,除非座标锁定困难,否则作业时效性也没有近海打捞这么急迫。此外,港口打捞的前置作业与计划时间较短,施工人力与重型机具(起重船、驳船等)也更容易取得,当然这与当时作业环境有直接关系。
货物沉没有时会造成环境问题,如果是贵重机具或贵金属更会成为重大损失,因此抢救货物与设备往往比抢救船体更重要。这类型的打捞着重于将货物移出,必要时不惜将船壳分解或破坏。
这类打捞着重于移走危害物或不具打捞价值且有碍观瞻的残骸。因为重点不是救起船体,所以搬运残骸往往采用最简单便宜的方式。通常,移除危害物会比移除残骸优先考虑,有时会直接把船壳分解为易搬运的碎块,甚至把捞起船体再度凿沉,使其没入深海中。
抢救受损但未沉没的船只可称为漂流物打捞。此种打捞与一般认知的捞起作业有别,惟仍然不可以轻忽船体损害控管,有时需进行船壳焊接,调整压舱物与移动货物来帮助船体稳定,或加强结构支撑。某些情况下,船体虽有轻微受损,仍然可以继续航行,并留下原来的船务人员执行原来的任务。
清理打捞,涵括移走或者捞起港湾中及航道里的沉船,一般是海啸、飓风、或战争(例如
珍珠港事件)等巨大灾祸所致。许多成堆的沉船也因为碰撞、火灾或爆炸,而有不同程度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