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财政是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国家财政的分级管理,是同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划相联系的。原则上,有一级政权,就应建立一级财政,相应地就有一级独立的预算,使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财力和财政管理权限,以保证其行使职能所必不可少的权力。按照我国
宪法规定,我国政权结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政权又由省(市、自治区) 、县 (市) 、乡 (镇) 组成。与此相适应,国家财政分中央财政和地 方财政两大部分,地方财政又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县(市)财政、乡(镇)财政三级组成。地方财政还包括民族地区财政、计划单列市财政、特区财政。此外,还有相当于地市级政权的自治州财政。中央财政是国家财政体系的核心,在财政体制中占主导地位。中央财政集中国家的主要财力,担负着国家重点建设和全部国防建设以及其他社会共同需要的责任,还承担着调剂各地区间预算资金的平衡,支援不发达地区以及保证重大改革所需或应付特种情况的支出任务。
各级地方财政在国家财政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家财政的大量分配活动是通过地方财政进行的。地方财政承担着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地方文化福利事业等方面的重任。 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筹兼顾的原则。(2) 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3) 收支挂钩的原则。属于中央管理的支出主要是: 国家大型骨干企业的投资,中央直属科学、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经费以及国防、外交和中央级行政管理费等; 属于地方管理的支出主要是: 地方管理的中小型企业的投资、
城市公用事业投资,以及地方文化教育事业和地方行政管理经费等。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凡有关国计民生的骨干企业的收入,以及不宜按地区划分的关税、民航、铁道、邮电等部门的收入,都应划给中央,其他各项收入再分别划为中央和地方收入。若是按税种划分收入,则一般凡属大宗税源的收入,应划为中央收入,或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他税种以及零星小税则宜划为地方收入。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的需要的地区,通过中央预算调剂平衡。通过分级财政管理,有利于调动不同地区的理财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