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隐亲是公元前520年在邢侯发生的事件。
公元前520年,晋国雍子强占了邢侯(今河北邢台地区)的部分封地,邢侯与他打了很长时间官司,但一直没有结果。
晋国的司法官景伯因公去楚国时,叔鱼代理司法事务,晋相韩宣子令他审理这一案件。自知理亏的雍子为了打赢官司,把女儿嫁给了40多岁的叔鱼,叔鱼得到雍子的女儿,便不问是非曲直,宣判雍子胜诉。认为自己有理的邢侯输了官司后,勃然大怒,当场把叔鱼和雍子杀死了。 韩宣子问叔鱼的哥哥叔向,这一案件该怎样处理。叔向说:“这三个人都有罪,而且都应处死。雍子明知理亏,却用女儿去贿赂法官;叔鱼贪赃枉法,邢侯私自杀人,所以三人罪责相同。对活着的邢侯应执行死刑,对已死的雍子、叔鱼戳尸。”韩宣子遂杀了邢侯,把雍子、叔鱼的尸体街头示众,表示执行了死刑。 弟弟犯了罪,做哥哥的却不偏袒庇护,因此,孔子称赞叔向“治国制刑,不隐于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