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法律术语,有权对
一审未生效
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
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含义
《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案例
201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新闻发布厅发布了三起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原本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盗窃犯,二审刑期增加到了十一年;原本被判死缓的杀人犯,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一审被重判的犯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得以从轻判刑。
以下是三起指导性案例,看看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抗诉。
第一起案例
抢劫犯陈邓昌经常入室盗窃,数额较大。有一次,他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进入了一个出租屋盗窃了100元,没想到在客厅遇到了被害人,于是就以铁锤威胁对方不准喊叫,并逃离现场。
一审判决,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陈邓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邓昌以“入户抢劫”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在抗诉意见当中强调,“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通常无法求救,与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被害人的身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是伤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佛山中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邓昌犯抢劫罪,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分析了检察院抗诉的原因。
韩耀元: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起案例
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明先,曾经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入狱,而后刑满释放。但是出狱之后若干年里面,他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
一审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明先死缓。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明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四川省高院二审采纳了抗诉意见。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做出分析。
韩耀元:这个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起案例
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沈某某、胡某某、许某都是未成年人,都曾因抢劫罪或者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在成年人张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帮助下,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几个未成年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5年六个月和七年,检察院以原判决量刑偏重,不够成累犯等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为四年、五年六个月、五年。
最高检指出,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谈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问题,韩耀元说,或者直接说未成年人量刑不同。
韩耀元: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