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常识
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它与自诉案件相对称。在我国,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外,其余的均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案件为公诉案件。
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在中国,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没有遭受损失,或者物质损失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一并审判影响刑事审判的进行,可先审判刑事部分,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四、提起自诉人须符合的条件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五、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轻伤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认定的案件。
六、自诉状的写法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七、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证据不充分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3、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4、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但受理案件范围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6、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八、不服自诉案件判决,可提起上诉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都有权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时间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九、上诉状的提交
自诉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状的副本在三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自诉人和被告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1)辩护权。即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由辩护权。被告人不仅可以为自己罪轻、无罪辩护,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申请回避权。即处理该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改由其他人来处理本案: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案的。被告人的申请如被驳回,没被采纳,可申请复议一次。
(3)对本案的鉴定和现场勘验,如认为与事实不符,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和重新勘验。
(4)在法庭审判阶段,有权申请新证人到庭证明自己罪轻和无罪。
(5)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认可,有权向证人发问。
(6)最后陈述权。即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前,被告人有充分时间,陈述自己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掌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
(7)上诉权。即对法院的一身裁决如不服,不仅本人可以上诉,经本人同意,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上诉。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8)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民族的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十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如果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所谓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群众和记者旁听,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当事人并无任何限制,法庭的组织形式,仍然不变,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的辩护程序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仍应出庭执行职务。诉讼程序,仍须按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公开审判一样进行。而且,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不能因为不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宣判。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总则
(一)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刑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三、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
1.综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3.走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田去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6.危害税收征管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8.扰乱市场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五)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下篇 程序篇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管辖与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肇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四、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五、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六、审判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七、赃物处理与执行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维护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1979年中国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法律中,就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总结了10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使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更加完备。
中国刑法规定了10个方面的犯罪,首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罪刑法定”等原则
由于刑法是通过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自由、财产以至生命为方法,达到警戒作用,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刑法的制定和运用都要牢牢遵循这些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刑罚正义性的基础和保证,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决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时,必须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判处什么刑罚,任何法外的解释、理由和根据都不能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要触犯刑律,不管他是什么身份、什么地位,都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理,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中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由于犯罪轻重程度不同和各种情节的千差万别,刑法对每一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只能是具有一定幅度的刑罚,必须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
无罪推定”原则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分,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当中应有的权利。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个人因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检察机关起诉,都不能被认为是罪犯。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还可以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可以同公诉一方进行辩论。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2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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