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之为“三职能说”。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害人行使; 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 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三职能说”认为,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的划分以及为保障这种划分而确立的控、审分离,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等原则,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也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因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研究不同的
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着眼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