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邢州、寿州两地各判决了一件官司,应用法律都有失误,被刑曹驳回改判。
寿州有人杀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几个人,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以大逆不道为由连坐这个人的妻子。刑曹批驳说:“杀妻子的父母,也就是已经与妻子断绝了情义,何况这个人是谋杀,不应该再连坐他的妻子。”邢州有强盗杀了一家人,那家的夫妇俩当时就死了,只有儿子第二天才死。他们家的财产因为户绝,官署便依法将其判给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儿。刑曹批驳说:“这户人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当时的财产就是儿子的财产。所谓出嫁的亲生女儿(实际上)是出了嫁的姐妹,不应该得到这份财产。”这两件案子大致相同,一件对活着的人有失公正,一件对死去的人有失公允。
【释义】分管刑事的官署或属官。 宋
秦观 《贺钱学士启》:“矧册府校讎之号,洎刑曹勾稽之司。”《明史·林俊传》:“御史在刑曹,黄门出后府。”清
张庚《国朝画征录·袁枢传》:“枢(
袁可立子)以荫官刑曹,终养在籍。”
康有为 《上清帝第五书》:“司计之户部,司法之刑曹,议论之台谏翰林,尤为要剧。”
近岁邢(1)、寿(2)两郡,各断一狱(3),用法皆误,为刑曹(4)所驳。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州司(5)以不道缘坐(6)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7),况其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唯一子明日(8)乃死。其家财产户绝(9),法(10)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其家父母死时,其子尚生,财产乃子物;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于死者。选自《梦溪笔谈·官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