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范围
法律术语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总称。它关系到一个国家行使管辖权刑罚权,涉及到国家的主权的课题。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时间效力
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从轻有两种情况,一是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从新法也就是不认定为犯罪;二是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则从处罚轻的法律规定即从新法。当然理论上还有一个中间法的问题。
适用范围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全部适用其生效以前的行为。这常见于一个政权建立之初所颁布的刑法,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23条规定:“本刑法典对于实行前未审判的一切案件,同样适用。”
(二)完全没有溯及力,也叫从旧原则(旧是指旧刑法,即行为时刑法,以下同)。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完全不适用,只能依据行为时刑法审理案件,“英美判例采之”。
(三)部分有溯及力。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是完全适用,也不是完全不适用,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从轻原则,部分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轻原则,认为新刑法与行为时刑法相比较,哪个法律轻就适用哪个法律来审理案件。如1907年的日本刑法典第6条规定:“犯罪后法律使刑罚有变更的,适用较轻的法律。”
2.部分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有部分内容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可以适用。如泰国刑法典·颁布刑法典令第6条规定:“本刑法典一经实施,不管某一法律已做如何规定,关于任何一部法律中罚金易服徒刑,本法典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3从新兼从轻原,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力,但依行为时刑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行为时刑法。如1974年的日本刑法草案第二条第四规定:“保安处分适用新法。但是关于保安处分的要件与收容期,准用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款规定:“犯罪后,刑罚变更或者其他有关刑罚的法律变更的,适用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律。”)
4.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处理案件应当依据行为时刑法,新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如我国97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如中国,俄罗斯,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日本的改正刑法草案也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美国,有的学者却认为:“宪法禁止追溯既往的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加重不得追溯,减轻不受此限’。”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往原则,又较好第保护了行为人的权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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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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