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伶利,女,1984年出生,教育工作者,原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
人物经历
刘伶利,1984年出生。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到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走上了大学的讲台,成了一名别人眼中羡慕的大学教师。
2014年6月,刘伶利突然觉得腰部疼痛难忍。由于当时正值期末,刘伶利打算等学生们考完试放了假再去检查。
2014年7月,刚刚过完30岁生日的刘伶利住进了甘肃省人民医院,接受了进一步的检查,诊断的结果是卵巢癌。出院后,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带着女儿去北京检查,并向刘伶利工作的外语系主任请假。
2016年8月14日8点多,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在甘肃省人民医院的病房里,年仅32岁的她离开了人世。
人物事件
患癌被开除
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的刘伶利,进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10月确诊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间,用人单位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停缴
医疗保险。
事情被媒体报道之前,应当说遭遇“无情”、“冷血”的用人单位的刘伶利,算是遇到了秉公裁决的司法机关,2015年10月20日,甘肃榆中县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无效,双方恢复
劳动关系,而二审兰州中院也维持了原判。但直到刘伶利病逝,涉事学校也没有理会法院的判决,医疗保险在劳动者最需要的时候停掉了。从患病开始,刘伶利一直就是个悲惨事件的主人公,被用人单位“抛弃”,摆地摊卖衣服遭遇城管驱赶,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直到离开人世,她也没有感受到一丝来自外界的温情。
刘伶利的死,让很多人愤怒,即便是一个纯商业化运作的普通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也受《劳动合同法》规范,这也是甘肃两级法院判决涉事单位开除决定违法、无效的原因。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显示
经2015年1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该两位同志(包括刘伶利——记者注)连续旷工已违反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违反了劳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为规范该院用工,决定开除刘伶利同志,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关系。这份文件由陈玲签发,
陈玲是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
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2015年4月17日,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做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2015年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2015)榆和民初字第126号:“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兰博院发【2015】14号}《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道歉信
2016年8月22日晚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官网发出向刘伶利老师家人的公开道歉信,如下:
刘伶利老师的家人:
近日,社会上对该院刘伶利老师“因患癌被开除”一事极为关注,刘老师患病后,在没有掌握真实情况前,学院草率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而就在我们与你们商议即将解决相关问题时,刘老师却不幸去世,留下了深深的遗憾,令人痛惜。对于刘伶利老师的病逝,我们非常难过,因学院这一决定,对刘伶利老师及你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此,我们再次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几天来,该院积极配合,与你们沟通协商,全力妥善解决后续事宜,就是想以实际行动弥补该院的过失。
通过这一事件,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将深刻反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不辜负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逝者已去,逝者安息!希望你们一家人早日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我们再一次表示致歉和慰问。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2016年8月22日
和解协议书
2016年8月23日下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等人,来到了患癌去世女教师刘伶利的家中,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 随后,校方与刘伶利老师家属对补偿问题具体商谈,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中包括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向刘伶利家属已经补发的工资57600元,丧葬抚恤金14400元;补偿所有医疗费40万元、亲属救助金6万元、抚慰金4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0万元将于签约2日内付清。
事件反思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年轻女教师刘伶利,在患癌症就医期间,被院方以“旷工”的理由予以“开除”,这件事引发了公愤。虽然院方的“开除”决定已经被法院判决为无效,但最终院方也没给她续交医保。为了补贴医疗费用,癌症晚期的她不得不上街摆摊,这个美丽的女孩几乎是在绝望之中走向生命的终点。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这个民办二级学院的法盲、冷漠,引爆了整个社会的愤怒,有媒体直斥“开除患癌女教师的大学已被钉在耻辱柱上”。
不过,这种对院方的痛快淋漓的痛斥、对院方“开除女教师”违法性的揭露,很可能掩盖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让大家误以为问题仅仅出在个别无良的企业身上。
其实,在刘伶利事件背后,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依据法律,企业需要一直养着身患重病的职工吗(哪怕他们中很多人的生命注定并不会长久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只要你不是因工负伤,所罹患的疾病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一般最少为三个月,最长为两年)之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单位就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按市场经济的逻辑,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是慈善机构,的确没责任长期养着身患重病、不能从事相应劳动的员工。而且,在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长病假职工”成为国企不能负担之重。所以,《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医疗期满之后依法解约”的规定,这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相匹配的。
但是,超出了最长2年“医疗期”的重病职工,该怎么办?现行的医保制度能否筑牢保障之网?全社会不要回避这个严肃、残酷的问题。
上述最长2年“医疗期”的规定,还是沿用22年前劳动部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这22年里,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全面市场经济,但是对于涉及到企业、重病员工重大利益的“医疗期”长短的修订,行政部门却一直小心翼翼地绕开了。
刘伶利事件引爆了公愤,但应该追问背后对于大病员工的保障机制。既然法律规定不由企业一家独担责任,就应有更完善的保障之网,包括:由政府提供更可靠的兜底医疗保障、优化重大疾病医保;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购买重大疾病的商业保险;甚至及时修法,适度延长治疗年限。参考资料
起诉过程
面对学校的开除决定,从2015年4月起,刘伶利以及家人就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仲裁和起诉。
2015年4月,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年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
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并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并为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这个案件呢,是刘伶利作为原告提起的。主要的诉讼主张就是确认其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补交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都是建立在双方仍旧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一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称,2012年8月26日刘伶利与学院签订了五年期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刘伶利因病办理了59天的请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刘伶利没有按《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长达2个多月,学院便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以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的相关规定开除并解除与刘伶利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学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他们在与刘伶利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旷工15日以上,单位就可以行使开除的权利。在此情况之下,他们认为刘伶利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2015年1月,一直连续旷工达到两个多月,所以他们单位呢,就依据双方签订的这个教师聘用合同,行使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对刘伶利作出了开除决定。
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决定只是经过院委会讨论通过,并没有通知工会,并且是在刘伶利患病治疗期间内作出的,因此法院对学院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所作出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刘伶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一审法院最终认为,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这个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提交工会讨论,最终认定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刘伶利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并且确认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那么二审法院对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又如何认定的呢?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表示,开除刘伶利老师的决定是学校履行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为刘伶利没有按照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达2个多月,校方才作出了开除的决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那么这两个月时间我们认为,如果确实要续假的话,也还是可以的,可以把医院的相关东西寄到学校来,这也是能办到的,不是说办不到,所以说不一定非得要人来到学校,那么把病假条寄到学校,我想学校也会认可的。
对此,刘伶利辩护人表示,在学校声称旷工的两个月期间,刘伶利由于在北京就医,无法将病假条提交给学院,但是曾通过托人以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会补交假条。
刘伶利辩护人:在此期间答辩人确有托人或打电话的方式,向答辩人口头请假,也曾向答辩人表示回兰州后补交假条。答辩人患病在四处寻医问药的情况被答辩人是清楚知晓的,也批准答辩人此前的请假。
二审法院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刘伶利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经向学校口头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刘伶利病重以及家属陪伴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刘伶利不存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擅自旷工15日的情形,因此学院对刘伶利对开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因为结合到刘伶利本身的病情的相关情况,以及家属确定在北京进行陪护的客观情况,无法及时到学校来履行书面的请假手续,但是也已经口头告知,通过电话的方式,口头告知了学校,刘伶利人就在就医的这一情况,学校对这一情况,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旧对刘伶利作出开除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工会通知,是以建立了工会组织为前提的,但是博文学院并没有成立工会,他们所作出的开除决定也是经过了相应的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的。因此博文学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如果没有告知工会的情况下,那么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那么如果没有工会,未设立工会的单位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更没有规定没有工会的单位不履行告知工会的手续的情况下,解除是无效,这个更没有法律规定。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是否提交工会讨论决定,主要前提条件是在设立了工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之下的,在博文学院履行了民主议事程序的这一条件下,是否提交工会讨论,不是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我们二审主要认为,他们对刘伶利的开除决定,对刘伶利的这个开除决定,是建立在刘伶利旷工15日的这个基础之下,但是结合刘伶利的客观情况,刘伶利不存在旷工,擅自旷工15日以上的这一情况,所以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所适用的条件是不具备的。
对于学院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身患癌症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伶利刚开始向学院请假时,确实是以普通就医的情况向学院告知的,之后随着病情恶化才逐步向学院告知病情,至于学院在作出开除决定时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患癌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使她患的是其他病,在明知刘伶利在外地就医,并且已经口头请假的情况下,学院还作出开除决定便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