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功,男,中共党员,
教授级高工,博士学位。曾任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
曾任
山西潞安集团五阳煤矿矿长、王庄煤矿矿长,山西潞安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
经查,刘克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克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克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9月,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刘克功涉嫌受贿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克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10月,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刘克功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克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克功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庄煤矿矿长、山西潞安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资源整合、整合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