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干(1915—1989),原名于国淑,又名于善斋,
沂水县柴山乡张岱村人。原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刘干出生于农民家庭,幼时上过两年私塾,后在家务农。1936年,他到本村于鸿文酒店当了店员。1937年2月经共产党员李哲堂、李道德介绍,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任党小组长。同年8月,任新成立的张岱村党支部书记。1938年春,担任葛庄乡支部书记兼自卫团长,同年夏任二区财粮助理、二区副区长等职。此间,他积极在当地发展党员,建立组织,组织抗日武装,筹集给养,带领自卫团在沂博公路破坏日本侵略军交通线,开展武装斗争。
1940年2月至10月,刘干到中共山东分局党校学习。同年11月起,他参加了山东分局鲁西巡视团和翼鲁边巡视团。此后担任了宁津县县委书记兼县大队政委。1943年,东吴县委、县大队遭受严重破坏,组织上派其担任东吴县委书记,经过一年艰苦卓绝的努力,重建了县委、县大队,整顿了全县各级组织,率领全县军民与敌伪作战多次,粉碎了敌人的囚笼政策,打开了全县的局面。
1950年2月至1967年1月,刘先后担任中共山东分局干部处副处长、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处处长、山东省纪律监察委员会副书记、中共济宁地委副书记兼峰县县委书记,中共枣庄市委第一书记,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淄博市委第一书记等职。他认真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敢于同党内存在的违纪现象作斗争。在枣庄曾因坚持如实上报粮食产量、反对超负荷征收小麦和发表大炼钢铁是只顾工业不顾农业,是劳民伤财等观点,被认为是右倾,受到不公正的批评。“文化大革命”中,受极左路线的冲击和迫害,曾被长期揪斗,并被捕入狱,开除党籍。1970年4月,刘干恢复党籍,并被派往鲁北水利指挥部担任革委会副主任,参与领导治理海河的工作。1972年4月起,先后任山东省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共德州地委第一书记,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在德州工作时,刘致力于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余毒,拨乱反正、整顿组织、恢复生产、振兴经济等工作,成绩卓著。1977年12月,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78年5月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面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局面,他日夜奔波操劳,带领同志们在不长的时间内重建省检察院,恢复建立了全省各级检察组织。在工作中,他秉公执法,认真做好检察工作,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证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耗费了很大的心血。1981年11月起,刘干连续当选为山东省第五、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工作。1986年1月离职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