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持坤
原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调酒师
刘持坤,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人,原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调酒师。2006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刘持坤和该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杨代莉(被害人,女,系莱仕德商务酒店迎宾小姐)仰躺在地,昏迷不醒。刘持坤见杨处于昏迷状态,便对杨实施了奸淫。事后,刘持坤发现杨代莉脸色发白、嘴唇发紫,即打电话告诉酒店管理人员,并同酒店保安将杨代莉送往医院。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因慢性胰腺炎伴急性出血坏死而死亡。2007年5月,刘持坤犯强奸罪,被判14年。
人物概述
刘持坤,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罗堂村关庄1社。捕前系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调酒师。2007年1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经过
2006年12月29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持坤到其工作的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娱乐部休息室看电视,30日2时许,刘持坤与刚下班的娱乐部员工欧某和李某一同下楼回宿舍,3人经过玛雅包间时,发现杨代莉仰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刘持坤将杨背回大竹县人口计生委招待所杨莉所居住的704房,见室内无他人且杨代莉仍处于昏迷,顿生邪念,对杨代莉实施了奸淫。事后,刘持坤见杨代莉脸色苍白,嘴唇青紫,于是叫来酒店保安一道将杨代莉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杨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有犯罪嫌疑人刘持坤的供述、省市刑侦专家的勘验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以及欧某、李某等四人的证言等证据,刘持坤作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1月24日被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依法判刑
1月24日下午5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刘持坤在看守所民警的押解下步入审讯室,在专案组两名民警面前,刘简要陈述了强奸的作案经过,随后民警依照法律程序向他宣读了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令对刘持坤依法实施逮捕,并向他宣读了大竹县公安局逮捕证,刘持坤听了对他实施逮捕的决定后,老老实实地在逮捕证上签了字。
四川省人民法院对引发该县的一起烧楼事件的强奸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持坤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参考资料
刘持坤.新京报网首页.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2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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