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新,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江西
萍乡人,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厅长级)。
人物履历
1982.07-1985.08 贵州省修文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学习
1985.08-1989.03 贵州省修文县马家桥中学教师
1989.03-1990.12 贵州省修文县司法局工作员、科员(其间:1990.08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1984.09-1989.04参加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学习)
1990.12-1993.09 贵州省修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3.09-1995.11 贵州省修文县法院工作员、审判员
1995.11-1997.09 贵州省修文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庭长
1997.09-1999.05 贵州省修文县法院副院长(1998.10明确为正科级)
1999.05-2000.11 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党委书记(1997.09-2000.07在贵州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学习)
2000.11-2001.02 贵州省修文县委常委、龙场镇党委书记
2001.02-2001.05 贵州省修文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1.05-2002.05 贵州省修文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05-2005.03 共青团贵阳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5.03-2005.09 贵州省贵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县级)
2005.09-2006.04 贵州省贵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县级)、贵阳市远程教育办公室主任(兼)
2006.04-2006.05 贵州省贵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县级)、贵阳市远程教育办公室主任(兼),南明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
2006.05-2006.12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区长
2006.12-2007.12 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07.12-2008.06 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息烽县委书记(兼)
2008.06-2011.06 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07.09-2010.07在
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11.06-2011.10 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副市长
2011.10-2012.10 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12.10-2013.11 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常务工作)
2013.11-2014.01 贵州省贵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14.01-2017.08 贵州省贵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7.08-2022.03 贵州省黔西南州委书记
2022.03-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厅长级)
共青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政协贵州省九届、十届委员,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10月被罢免)
人物事件
罢免代表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显示,黔西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罢免刘文新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刘文新的代表资格终止。
违纪被查
2022年10月26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9月16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文新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擅权妄为,搞“七个有之”,沦为政治生态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者;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私藏和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及活动安排,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崇尚享乐主义,违规乘坐头等舱;毫无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规为他人调动工作;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道德败坏,生活极其腐化堕落,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嫖娼、赌博;玩物丧志、痴迷刀具;违规向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刘文新毫无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刘文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文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逮捕决定
2023年10月,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正厅级)涉嫌受贿、行贿、洗钱一案,分别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等对刘文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受贿、行贿、洗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一案,对被告人刘文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文新利用担任共青团贵阳市委书记,贵阳市南明区代理区长、区长,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贵阳市副市长、市长,贵阳市三桥马王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黔西南州委书记,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9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2年,刘文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8.65万元;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刘文新为掩饰受贿犯罪所得,将价值人民币1476万余元的黄金、港币转换为现金使用;2020年1月4日,刘文新以逃避安检的方式,将25把管制刀具随身携带至民用航空器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刘文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洗钱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文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行贿、洗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刘文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文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