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1912.11—2002.3.11)江西吉水。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陕北公学生活指导委员会文化教育科科长。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2年3月11日因病去世,享年90岁。
人物生平
刘春(1912.11—2002.3.11)江西吉水。1928年7月考入江西省立工业专科学校。1931年9月获留学法国资格,赴上海准备出国,但因学费无着落未能成行。1932年3月,入上海震旦大学主修法语,后到私立中国公学学习。1933年8月转入私立江南学院政治经济系。1934年3月转回私立中国公学学习。1934年6月,刘春以大学毕业同等学力进入私立上海蒙藏学院师资班,学习蒙古文语,开始关注蒙古族的历史及现状,此可谓其民族工作起点和最关键一步。
1936年初,刘春在北平参加革命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4月,结束北平地下党工作到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抗战爆发后,他从抗日军政大学毕业到中组部组织科工作;1937年底,任陕北公学生活指导委员会文化教育科科长。1938年5月,陕北公学分校成立,刘春负责该校宣传和文教工作,后到校革命问题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并任38队教员。1939年,任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室负责人、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审委员会委员,并兼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和中共中央党校教员。1940年,延安成立回民文化促进会和蒙古文化促进会,刘春任常务理事。1941年5月,出任西北中央局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1941年8月,任中共中央调查研究局四分局(延安)民族研究室主任。延安民族学院成立后,刘春先后被聘为教授并任校研究处处长,后历任副院长、院长、延安大学校务委员等职。延安时期,刘春在研究民族问题的同时开始从事民族教育工作。
解放战争爆发后,刘春到内蒙古工作,历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革命团体和统一战线组织,代行自治政府成立前的行政权)常委、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委员兼民族委员会委员长,内蒙古军政干部学校政委,内蒙古工作委员会组织部长、工委副书记等职。
新中国成立后,刘春先后当选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中央民委委员,内蒙古分局委员、副书记、东蒙区(内蒙古东部区)书记,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党组书记,中央民委副主任(1961年后主持民委工作)兼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共中央政法小组成员,中央民族学院院长等职务。“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受到迫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他到中国科学院工作,任中国科学院常务副秘书长、党组成员、直属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顾问等职。1991年离职休养。刘春系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2年3月11日因病去世,享年90岁。
主要贡献
刘春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早期民族政策制定和中国民族理论构建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参与筹办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所民族院校―—延安民族学院和新中国民族最高学府――中央民族学院,培养了大批民族干部。
主要作品
著有《回回民问题》《蒙古民族问题》《蒙古社会经济学》《民族问题文集》《民族问题续集》《关于民族工作的回顾》等著作,指导编写了《民族自治地方概况》《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语言简志》等多套丛书,是研究中国民族问题的宝贵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