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琪
原滨州医学院党委书记
刘树琪,男,汉族,1957年10月生,山东乳山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滨州医学院党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74.07——1975.12,山东省乳山县午极公社南庄大队知青
1975.12——1980.01,山东省乳山县委宣传部干事;
1980.01——1985.12,烟台地(市)委宣传部干事(其间:1983.09—1985.07曲阜师范学院干部专修科学员);
1985.12——1987.05,烟台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1987.05——1988.12,烟台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其间:1985.05—1988.03中国社会函授大学大专班在职学习);
1988.12——1990.10,烟台市委宣传部调研室主任;
1990.10——1991.06,烟台市委宣传部副县级巡视员、调研室主任;
1991.06——1993.09,烟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1993.09——1996.08,烟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其间:1992.09—1994.07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6.08——1997.03,蓬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7.03——2000.01,蓬莱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5.09—1997.12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学习;1997.08—1998.10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在职学习);
2000.01——2001.05,蓬莱市委书记;
2001.05——2002.05,蓬莱市委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2.05——2007.01,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7.01——2011.11,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12——2013.03,泰山学院党委书记;
2013.03——2017.02,滨州医学院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2月13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中共滨州医学院党委书记刘树琪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4月1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对滨州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树琪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树琪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刘树琪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树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7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滨州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树琪(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审开庭
2018年3月23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滨州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树琪受贿一案。本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姜树政担任审判长,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桂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树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刘树琪利用担任蓬莱市委书记、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规划调整、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美元、金砖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树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树琪陈述时说,自己悔恨交加,因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有把握住做人的底线,没有过得了权力关、人情关、金钱关,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了利益寻租和谋利的手段,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工作过的单位,对不起家人和亲友,完全是咎由自取,自己认罪悔罪,接受法庭将作出的判决,自己身患癌症,活一天也要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宣判
2018年11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滨州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树琪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认定刘树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本案由市中级法院院长姜树政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桂春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刘树琪利用担任蓬莱市委书记、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规划调整、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0219万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刘树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1-11-2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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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