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驹(1959年-),汉族,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
政协委员。
1982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2001年),曾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2005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
政府特殊津贴。从事犯罪学、刑法学和著作权法、精神卫生法研究。
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
政协委员(社会科学界)。已提交《关于加快制定
精神卫生法,保护精神病人住院权的提案》、《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关于制定<性病防治法>的建议》、《关于加强精神障碍者人权保障建设,抓紧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建议》、《关于修改<刑法>,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的建议》、《关于设立“侵犯个人秘密罪”,惩治利用现代化设备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建议》、《关于将<
精神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十一五”立法规划的建议》、《关于坚持自由婚检制度,重点加强孕后、分娩保健工作的建议》、《关于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性保健用品”及其市场的管理的提案》、《关于修订<刑法>,调整“传播性病罪”规定,扩大其犯罪主体的建议》、《关于对有严重危害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应一律由政府强制治疗的建议》、《关于完善<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规定的建议》、《关于废止卫生部关于“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规定的提案》、《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建议》、《建议国务院制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建议修订<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责任》、《关于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制定<看守所法>的提案》、《关于完善罪犯
保外就医法律制度的提案》、《关于修订<刑法>,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的提案》、《关于<精神卫生法>应当如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的提案》、《关于修订<刑法>,加大对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惩处力度的提案》、《关于<
精神卫生法>应妥善规定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的提案》等近30项提案。
已经出版《
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独著,上下册,92万字,2015年)、《
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独著,46万字,2006年)、《精神障碍与犯罪》(独著,上下册,67万字,2000年)、《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主编,撰写23万字,1996年)等学术专著;发表《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的跨文化研究》、《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与犯罪》、《吸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关于处理恐吓行为的立法建议》、《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社会科学领域的剽窃认定及其防治》、《关于“整理”》、《主编的著作权地位》、《社会科学立法问题初探》、《论电视剧<
红楼梦>四方面的严重缺陷》(1987年)等独著学术论文。
刘白驹(1898年—1930年9月6日)革命烈士。安徽
霍山人。幼年就读于私塾,后入黑石渡
霍山县立第四高等小学。1921年考入芜湖安徽省立第二甲种农业学校蚕桑科。参加了
马克思主义研究小组,投身学生运动。1924年先后在霍山模范小学、黑石渡高小任教。与张静组织西乡各校师生举行游行示威,声援“五卅”运动。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3月,北伐军进入
霍山县城时,他和喻石泉等帮助国民党左派组建
霍山县党部。大革命失败后,他曾一度打入国民党
霍山县清党委员会任干事。1928年在流波小学、新店河小学任教,于新店河、戴家河一带进行活动。1929年1月,负责中共
霍山西乡特支组织工作。发动西乡农民进行以扒粮、抗租、抗债、抗捐为主要内容的春荒斗争和秋收斗争,和刘淠西在诸佛庵街上设立“诸佛庵政法办事处”,秘密从事工运、农运和青运工作。1929年11月西镇暴动后,他和郝修德发动诸佛庵、石家河、黑石渡、小七畋一带农民暴动。1930年,任中共
霍山七区区委书记兼苏维埃主席。同年4月,率领七区赤卫队配合红三十二师和三十三师攻克
霍山县城。1930年5月,被任命为游击师独立营营长。7月,与刘毅去新店河做收复失地工作。9月在石璧山不幸被捕。1930年9月6日,在
霍山西门外英勇就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