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明,1938年10月出生,湖南省
宁乡人,195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10月参加工作。
人物履历
1955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南岭煤矿工人、安全检查员、副科长;
1963年,参加广东省“四清”,任工作队组长;
1965年,任广东省煤建公司203建井队党总支书记、梅田一矿革委会副主任;
1973年,任梅田矿务局革委会副主任;
1974年,任广东省煤炭工业局革委会副主任;
1975年10月-1978年11月,任广东省革委会副主任;
1978年10月-1982年12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1979年5月,全国青联副主席、代主席(其间于1983年在中央党校学习,1985年毕业);
1985年,任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省体改委副主任;
1985年11月-1988年5月,任广东省委常委;
1988年1月,任广东省副省长;
1998年1月,当选广东省政协副主席。
中共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候补中央委员。
人物事件
罢免职务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刘维明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据决定,刘维明是省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严重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刘维明的代表职务。
事件调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材料显示,1992年,刘维明利用职务之便,应其儿子刘建中的要求,向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使刘建中获得罗湖区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1993年至2001年,刘维明还通过向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使刘建中少交地价款人民币836万元,并免除了因拖欠地价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5335万元。上述共为其子谋利益6171万元。
1992年下半年,刘建中取得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此后,经刘维明向广东省粮食集团有关领导打招呼,集团于1993年3月至2002年11月先后多次以合作开发的名义,提供给刘建中的中威公司共计9942万元开发资金。至案发时尚有9840.18万元未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