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喜
山东省淄博市原一级巡视员
刘荣喜,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山东桓台人,198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省淄博市一级巡视员
人物履历
1982.07—1984.07 山东省商业学校肉品卫生专业学生
1984.07—1985.10 桓台县食品公司技术员、会计
1985.10—1987.09 桓台县商业局秘书
1987.09—1988.03 桓台县财政局会计
1988.03—1990.03 桓台县委办公室秘书
1990.03—1992.01 淄博市委研究室经济工作研究科科员
1992.01—1993.09 淄博市委研究室经济工作研究科副科级研究员(其间:1990.08—1992.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专业学习)
1993.09—1994.01 淄博市委办公厅秘书二科副科级秘书
1994.01—1996.04 淄博市委办公厅秘书二科正科级秘书
1996.04—1996.10 淄博市委办公厅副主任级秘书
1996.10—2001.04 淄博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其间:1996.09—1999.06 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1.04—2002.12 淄博市委副秘书长
2002.12—2003.01 淄博市博山区委副书记(正县级)、区长助理、区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3.01—2007.01 淄博市博山区委副书记(正县级)、副区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7.01—2007.12 淄博市博山区委副书记(正县级)
2007.12—2011.11 淄博市博山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2011.11—2012.03 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正县级)
2012.03—2012.04 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
2012.04—2013.06 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
2013.06—2013.07 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淄博高新区工委书记
2013.07—2014.03 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淄博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淄博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2014.03—2017.02 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淄博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7.02—2018.12 淄博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淄博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委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书记
2018.12—2020.01 淄博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淄博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20.01— 淄博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3年6月,刘荣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12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淄博市原一级巡视员刘荣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荣喜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家风不正,治家不严,对家人失管失教;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荣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荣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淄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4年4月9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淄博市原一级巡视员刘荣喜受贿一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刘荣喜利用担任博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淄博市一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16家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推进、缓交土地出让金、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93万余元,其中未遂732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荣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荣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理。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8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市原一级巡视员刘荣喜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荣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受贿所得未退缴部分由查封的房产及车位变现后予以补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刘荣喜利用担任淄博市博山区委副书记、区长,淄博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淄博市一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规划推进、缓交土地出让金、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93万余元,其中未遂7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荣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亲属以名下的房产及车位为刘荣喜退缴违法所得提供保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副市长:刘荣喜.淄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领导-政务公开-淄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领导-政务公开-淄博市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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