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审判厅
机构名
初级审判厅机构名。清末各省一级审判机关。宣统二年(1910) 规定,全国共设初级审判厅八十七个,作为地方第一审的基层法院。
其具体建置是:吉林十五个,奉天九个,直隶、江苏、广东各七个,浙江五个,新疆、福建、湖北各四个, 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各三个,安徽、陕西、甘肃、湖南各二个,黑龙江、山西、河南、云南、贵州各一个。初级审判厅官制是:推事(秩从六品),各省员额不等,其中六十四个厅设一员,二十二个厅设二员,一个厅各设三员;录事二员(秩从九品)。
参考资料
初级审判厅.中华文史网.2013-11-05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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