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3月17日通过“1973号”决议,决定在
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 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
安理会当天上午再次就利比亚局势举行闭门磋商,于美国东部时间下午6时30分左右就
法国、
黎巴嫩、
英国和
美国共同提交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显示,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有10个国家投赞成票,中国、
俄罗斯两个常任理事国以及
印度、
德国和
巴西三个非常任理事国投了
弃权票。根据《
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一个决议案在获得9票赞成,且没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的情况下即可获通过。
决议说,为了保护利比亚平民的安全,除以人道主义救援为目的和负责撤离外国侨民的飞机外,禁止所有飞机在利比亚领空飞行。决议指出,为保护利比亚平民所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中并不包括派遣地面部队占领利比亚。
此外,决议还决定对利比亚实施比第1970号决议更为强硬的武器禁运和财产冻结的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冻结利比亚中央银行和利比亚全国石油公司等利比亚实体的财产。 决议要求利比亚冲突双方立即实现停火,全面停止对利比亚平民的一切袭击,呼吁利比亚各方加强力,推动对话,促成必要的政治改革,以寻求一个和平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一种是主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段对其领空范围内的特定空域采取的限制飞行的管制措施,可以指定其领土内某些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航空器飞行,但对本国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他国从事同样飞行的
航空器不得有所区别。这种“禁飞区”的建立是国家主权所赋予的权力;
另一种是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某个或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冲突地域划定的特殊限制空域,限制冲突相关方的飞行器在管制空域内的飞行活动,只有在国际组织授权的前提下,建立此种“禁飞区”才具有合法性。
划定禁航区,大部份是基于国防的理由,例如重要军事基地、重要政府机构、重要建筑(如
核电厂、水坝),火箭发射场,航天基地上空等.。另外也有基于飞行安全的理由,例如
摩天大楼、
火山活动区上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