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留成制实行于1958年,国家以各主管部为单位,按各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期间领取的“四项费用”(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
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商业简易仓棚建筑费、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和40%超计划利润分成之和占同一时期实现利润的比例,核定各主管部门利润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中核定所属企业不同的留成率,但主管部门可以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这种制度实行 4年,除
商业企业在1962~1966年仍然实行外,其他企业从1962年起停止实行。
1979年起,在
国营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利润留成制。1979年 7月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确定按1978年下列资金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分别核定留利比例:新产品试制费按利润总额的1~2%计算;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实际拨款数计算;
职工福利基金按标准
工资总额的11%计算;
职工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0~12%计算;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 5%的范围内核定。以上五项之和占实现利润的比例即为企业留利率。同1958年不一样的是,直接核定企业留成率。企业留用的利润,用于建立
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把对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基本内容是:将企业当年利润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分别规定留成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上年实现利润的,按基数利润留成率提取留利;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高于上年利润的,其增长部分按增长利润留成率提取留利,增长利润留成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10%、20%、30%,一定几年不变。1981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对上述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
国营企业利改税后,除极少数企业外,均已停止实行
利润留成制。
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自主支配的财力,改变了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使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在一定范围内能够
自主经营,从而将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