剂量当量限值
辐射防护标准基本限值
剂量当量限值是辐射防护标准基本限值之一,防止非随机效应的发生,或将其发生率限制在可接受水平。
剂量当量限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非随机效应的发生,或将随机效应发生率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于1977年推荐、我国在《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和《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中明确提出:①关于工作人员的剂量当量限值在防止非随机性限制方面,对除眼晶体之外的所有组织或器官均为每年0.5Sv(50rem)。对眼晶体为每年0.15Sv(15rem)在控制随机性效应方面,有小剂量当量为每年0.05Sv(5rem) 。②关于公众中个人的剂量当量限值,是工作人员限值的1/10。即:为防止非随机性效应,规定对所有组织或器官为每年50mSv(5rem),为限制随机性效应,有效剂量当量限制规定为每年5mSv(0.5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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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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