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机构职能
剑阁县林业和园林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剑阁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
(七)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剑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目标,参与编制城市绿化绿(林)地系统详细规划和林业专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县生态林地、园林绿地、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小游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
(十三)依法办理绿(林)地征用、占用,树(林)木的砍伐、移植,野生动物经营管理,木材采伐、运输及经营加工,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林业和城市园林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核准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指标、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绿(林)地比例和新、改、扩建工程绿地建设项目。
(十四)依法审核公园、广场、防护林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大型公建配套绿地等园林绿地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和设计方案;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绿(林)地建设项目;指导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并按工程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十五)负责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单位资质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组织指导全县林木和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公园的行业管理,制定公园分级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其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七)拟订全县林业和园林绿化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制定技术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园林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推进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八)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剑阁县林业和园林下设5个行政职能股室、7个局属事业单位、3个下属单位和57个乡镇林业工作站。
一、行政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拟订系统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机关文秘、会议、外事、接待、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机关网络建设与管理;负责值班、目标考核、综合治理、车辆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负责综合性公文、重要宣传报道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对林业和园林绿化有关重大决策的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工青妇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局管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负责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年度考核、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承担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负责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林业行业效能、行风建设工作;负责老龄退休管理和工青妇工作。
(三)财务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及规章,制定并执行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和执行全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及决算;编制林业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决算,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全县林业园林绿化发展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并拟定年度计划;负责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审核林业园林建设项目及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林业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林业园林系统财务管理。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编制申报森林采伐限额五年计划,分解下达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监督林木采伐制度的执行和凭证采伐林木、凭证经营加工木材;负责林地使用定额管理,依法监督林地开发和使用;查办林业行政案件;承办县级林业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造林股。拟订全县林业园林发展、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园林绿化种苗及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种苗生产管理,归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实施造林绿化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监督县级林业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碳林、药用林、竹林)建设;承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林业建设项目,指导和宏观管理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承担林业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参与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国外、省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工作;承办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负责林业产业项目规划和发展;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剑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规划;负责监督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确定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并组织、督导检查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县森林火灾扑救;掌握全县森林防火动态、督促基层单位排查火灾隐患;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扑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二、局属事业单位
(一)剑阁县木材运输管理站。负责全县木竹材、木材加工成品(半成品)、活立木、林副产品(含苗木、种子、干果等)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验木材运输、植物检疫证件;负责野生动物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验野生动物运输证、疫病检疫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植物等行为,依法查扣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植物,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林业科技推广站。推广林业生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繁育、森林资源培育的先进技术,促进林业发展;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全县林业技术推广计划,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林木花卉的培育;负责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质量验收;负责《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造林站。负责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技术指导;负责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技术指导;负责工业原料林、经济林等林业产业建设技术指导;负责城乡绿化及重点绿化项目技术指导。
(四)剑阁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植物检疫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负责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编制防治规划和工作方案,负责防治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防治技术;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五)剑阁县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心。宣传、贯彻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政策、法规;落实天保工程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公益林的管理;指导生态公益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的建设;做好天保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做好天保工程“五险”补助政策执行工作。
(六)剑阁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全县乡镇园林绿化发展规划,负责“园林式单位”创建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绿地规划,督促各单位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地建设管理与维护,指导乡村、庭院绿化美化及管护工作。
(七)剑阁县国营苗圃。负责全县生态建设所需林木种苗培育和供应,负责珍稀树种繁育基础选优工作,指导全县林木良种培育与新育苗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三、下属单位
(一)剑阁县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服务和动态管理,监督指导林权流转、林权抵押并提供服务;协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负责林权交易市场管理,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行情、林权证抵押等相关信息;促进木(竹)及其制品、苗木花卉等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权流转相关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指导全县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县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乡镇间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二)
剑阁县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和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做好区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依法制止破坏区内生物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抓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扩大对外科技交流,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等工作;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多种经营,做好区内林木、林地管理,完善界桩、界碑,稳定林地权属。承担局管国有林的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三)剑阁县森林公安局。贯彻执行森林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掌握林区治安状况,维护林区治安秩序。负责组织对珍稀动物及鸟类资源的调查和保护管理;负责林业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林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协助查办林业行政案件,负责林区禁毒铲毒和林业系统综治维稳工作。
四、基层机构
剑阁县乡镇林业工作站(57个)。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乡村园林绿化规划,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荒山、通道、水系、庭院绿化;推广应用林业科学技术,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地使用、各类林木采伐和木竹材经营加工;在法规授权和县级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协助当地政府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争议;协助管理林业项目的实施。
驻地
剑阁县下寺镇汉德街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