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储存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销售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购买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
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
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剧毒化学品运输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
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
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
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
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