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绩制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
考试和
考核的方法达到量才
任职、优升劣汰的
人事行政制度,开始于中国夏代,后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引进西方,是现代
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有利于克服
恩赐制和
政党分赃制的弊端,但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
功绩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以
职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品德为标准,通过公开考试
竞争,择优录用公务人员;以工作能力、特别是服务实绩为标准,通过考核给予公务人员以晋升、奖励和报酬。
1870年英国为反对
恩赐制实行功绩制。此后,美国为了克服联邦政府文官任用中普遍实行的
政党分赃制,美国国会于1883年制定了
彭德尔顿法,正式确定在联邦政府职位任命中实行功绩制原则。同时建立美国文官委员会,由这一委员会负责实施以功绩制为原则的
文官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开考试;机会均等;择优录用;按工作实绩评定升迁、奖励;实行统一工资和同工同酬;非因过失不得辞退等。1883年以后,美国90%以上的政府职位都实行功绩制,甚至许多非文官系统的联邦机构也实行功绩制。
美国国会通过的
《1978年文官制度改革法》,为进一步贯彻功绩制原则,撤销了原文官委员会,成立了“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和“人事管理局”,并扩大了招考高级文官的范围。1981年起美国还对高级和中级文官实行“功绩工资制”,即根据文官个人工作成绩加薪,改变过去只按年资加薪的制度,以鼓励文官做出更多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78年起,明确提出在国家公务人员的制度中实行功绩制原则,在选拔、任用公务人员方面,强调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和晋升唯功的原则,注重公务人员的
实绩、
贡献和
才能。
实行功绩制的优点在于,可避免恩赐制和政党分赃制的弊病,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吸收优秀人才,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国家机器的正常、稳定运转,因此,许多国家都仿效实行。但是,功绩也受到一些批评,如对公务人员功绩的评价往往包含某种主观看法和偏见;公务人员加薪和晋升的依据,仍然取决于
年资,而非个人功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