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比较
比较法学术语
功能比较又称“问题比较”,在比较法学方法论中,为克服传统的以不同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其中心的“规范比较”的缺陷和局限性而建立的以“被解决的问题”作为“中间环节”的比较。
20世纪20年代德国法学家萨洛蒙(M.Selomon)最早提出关于比较法的功能问题,30年代以后德国比较法学家拉贝尔(E.Rabel)和他的传人茨威格特等相继阐发此一理论,现在已成为西方比较法学公认的原理。由于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等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或者法律规定同法律规定、社会效果也可能不一致,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根本不存在相似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可以作为比较的对象,但对于类似的问题可能存在,既可能通过彼此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化法律规范解决,还可能通过超法律手段,如通过社会舆论,道德、宗教乃至其他各种方式或途径予以解决。为此,功能比较主张,“功能性”作为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比较应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问题,寻求与比较不同国家对此采取的各种解决法,据此,选择可以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决定其调查范围和比较的法律体系的构成,不论所比较的各国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是否相同;在外国法缺乏相应的解决法的情况下,比较法研究的范围可以超越法律领域,探索道德、伦理、宗教、风俗、社会习惯等可能产生的作用或解决法。因此功能比较要求:在比较时首先必须打破本国法律体系的先入为主的思想框框,以解决问题作为目标,扩大视野,不能简单地以外国法没有相当的制度规定或解决法即中止比较研究,从而应当继续探索从法律内到法律外可能存在的蔚现同一功能的各种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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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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