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中企业家协会
1993年5月成立的非盈利机构
加中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3年5月,总部设在加拿大多伦多市,在温哥华、香港、北京、上海等地设有办事处或联络处,现任会长何根祥,原籍宁波。 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加中两国企业和企业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协会下设办公室和12个专业分会及中心。协会自成立以来,成功组织了加拿大企业和企业家访华团队,也协助我国十几个省市的政府和企业承办了赴加展销、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和专业培训等活动。
协会简介
加中企业家协会是于1993年5月在加拿大联邦注册的非盈利机构。英文名:Sino Can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协会创办的主要目的是要搭建一个加中两国企业家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和桥梁,为促进加中两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做贡献。
协会宗旨:
本协会致力于促进加、中两国企业家及其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协会会员在加、中两国的创业与发展,特别是为投资移民和企业家移民等会员在加国的再创业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此外,还积极为协会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提帮助和服务。
协会会员:
协会会员主要来自加中两国企业界的经营管理人士,行业领域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及贸易、建筑及房地产、IT业、出版及印刷、广告及设计、金融与投资、医药及保健、美容、保险、旅游、超市、食品加工及饮食服务等。
组织机构:
协会实行由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负责协会重大事项的审议与审批。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协会的工作班子负会下设机构有:办公室、财务部、规划发展部、宣传部、对外联络部、会员部、信息(网站)部、国际交流部、培训部、科技部、项目管理部等。
协会章程
加中企业家协会章程
此章程适用于加中企业家协会日常事务,加中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制定其章程如下:
1、总部,宗旨和服务
1.1 总部
协会总部设在安大略省大多伦多地区,具体地点由理事会届时决定。
1.2宗旨
协会旨在促进加、中两国企业家及其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协会会员在加、中两国的创业与发展,特别是为投资移民和企业家移民等会员在加国的再创业提供咨询、培训和指导。积极为协会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提帮助和服务。
1.3协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
1.3.1帮助会员及会员企业在加、中两地寻找生意伙伴;
1.3.2协助会员及会员企业在加、中两地设立公司或办事机构;
1.3.3在加、中两地组织商务考察和专业培训;
1.3.4在加、中两地举办商展或论坛,帮助会员及其企业开拓市场、促进交流。
1.3.5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如:网站和刊物等)帮助会员及其企业进行宣传、提供最新商业信息。
1.3.6帮助会员企业融资在或寻求技术合作。
1.3.7为会员提供进修、移民、安居等方面的 服务。
2、图章和会标
2.1 图章及其使用
2.1.1 图章(即留在文件白边上的印记)为协会的会章。
2.1.2 图章只能归理事会使用或经理事会批准的工作人员使用。
2.2 会标及其使用
2.2.1 经理事会以书面或以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如理事会会议纪要等)形式批准,会员可以使用“SinoCann”会标。
2.2.2 允许会员在进行从协会直接或间接得到的项目时,如需借助协会的声望和信誉,可申请使用协会会标。
2.2.3 会标使用人有义务对协会的经费开支给与赞助。
2.2.4 会标的使用要设期限,且不能转让。但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2.2.5 对于会标使用人违反使用规定,或给协会带来负面影响等情况,理事会必须保留可随时取消当事会员使用会标许可的权利。同时,其所有赞助与捐献均不退还;协会也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3、组织
协会是非牟利性团体,主要依靠其会员及会员企业、政府或其它机构的赞助及捐赠作为经费支持。
3.1会员代表大会
3.1.1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大权力机构
3.1.1.1选举理事会理事;
3.1.1.2选举监督委员会委员;
3.1.1.3讨论并通过理事会提出或修改的章程;
3.1.1.4 撤换理事会成员;
3.1.1.5 委托外部审计员;
3.2理事会
协会的一切事务均由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成员必须为单数。
3.3每位理事应年满十八岁以上,尽足义务,不欠会费,会龄六个月以上。
3.4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退出理事会时,根据本人意愿、并经理事会研究,可聘其为协会顾问。
3.5理事长职责
3.5.1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3.5.2监督协会日常工作
3.5.3维护协会利益
3.5.4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职责。
3.5.5理事长任期四年,通常只可连任一届。
3.6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责
3.6.1协助理事长工作;
3.6.2理事长不在或不能工作时,由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替理事长履行职责;
3.6.3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都不在或不能工作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副理事代替履行职责;
3.6.4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职责。
3.7理事会可以接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自动辞职。
3.8 会员代表和理事选举
3.8.1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8.2 每五名会员可产生一名代表,会员代表应在对协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会员中产生。
3.8.3 每名注册会员只能提名、选举一位代表。
3.8.4 提名和选举过程应公平、公正、透明,并由理事会适时公布。
3.8.5理事不能行使超过理事会规定和政府限制的权力范围。
3.8.6 经理事会授权,理事可代表协会行使下列权力(但不局限于下列权力):
3.8.6.1 制定和签署协议或合同文件
3.8.6.2 执行协议或合同文件;
3.8.6.3 安排财务事宜。
3.9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的法定人数和权力
3.9.1会员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与会代表人数应为当选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以上。
3.9.2理事会的 法定人数为:与会理事人数应超过全部理事的一半。
3.9.3 当与会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人数时,会议的决议方有效。
3.10 理事的酬劳
理事的工作是义务的,没有薪酬,也不得用职权牟取私利,只能支取适当的车马费。
4、通知召开理事会
4.1 理事会应实行例会制,定期举行,且每次例会不宜超过两小时。定期的 例会可不用另行通知。
4.2 当遇有重大事宜需理事会研究通过时,也可酌情随时召开理事会,但必须提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到各位理事。
4.3 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通知。
5、表决
5.1 在任何会议上有问题需要作出决定或有任何决议需要通过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举手表决制。但当有任何一位理事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时进行表决时,则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5.2 每次会议所有议案的表决结果都应写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所有与会理事当场核实并签字。
6、理事资格的自动丧失
理事会理事在下列情况下将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6.1用书面向协会提出辞呈并被接受时;
6.2成为协会的雇员时;
6.3被判有罪时;
6.4没有离开本地,但一年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时。
7、理事会空缺
当理事会法定人数不足时,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一位新的理事来弥补空缺。
8、利益冲突
任何理事,不论以何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以协议形式与协会之间有财经方面的利益时:
8.1 应尽早在理事会上应公布其与协会有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8.2 其公布的内容应记入会议记录中;
8.3 应回避任何与其有关的表决。
9、协会日常管理班子
9.1 协会日常管理班子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9.2 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副会长和办公室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
9.3 如需要在协会日常管理班子中设立其它方面的负责人,则由会长提出,理事会讨论决定。
9.4 会长的任期每届为四年,通常连任不得超过一届。其他班子成员任期不限。
9.5 班子成员的罢免:
9.5.1 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罢免:当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工作不利或犯有严重错误,给协会带来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时,经理事长提议、或有半数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是否罢免其职务。
9.5.2 副会长和办公室主任等其他班子成员因工作不利或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担任其职务时,经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提议、理事会研究通过,可罢免其职务。
9.5.3 理事会可以接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自动辞职。
10、办公室职责
10.1 负责内外通讯,文件管理及会议通知;
10.2 参加理事会会议,由中文秘书或英文秘书作记录;
10.3 将下列文件归档:
10.3.1 协会的公开信件副本或任何其他的补充的公开信件;
10.3.2 协会章程、实施细则、管理条例及其它的特殊的决议;
10.3.3 会员档案及其在协会的详细工作经历。
10.4 完成协会分配的其它任务
11、财务部职责
11.1 保存好会计账本、收支记录、发票收据等。协会的收支记录应包括:
11.1.1 协会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以及相关资料。
11.1.2 一切交易记录
11.1.3 协会的不动产和债务;
11.1.4 任何会影响到协会财务情况的事务的记录。
11.2 办理协会的收付款及账务往来。
11.3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的财务状况。
11.4 当理事会需要提供财务状况时,应及时准确提供。
11.5 与协会审计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12、理事会下属机构
12.1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经理事会批准。
12.3 协会在境外某一省(市)的会员超过十名时,可考虑向当地政府正式申请建立办事处。但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按照办事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
13、监察委员会
13.1 监察委员会应由5人组成,可由一名誉会长担任主任。
13.2 所有监察委员必须由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3.3 监察委员会有权利及责任对协会的所有事务及领导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该委员会的委员有权出席协会的任何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13.4 监察委员会有权召开委员会的特别会议讨论协会的事务及领导人员的行为,并在特别会议上处理及解决有关问题。
14、顾问委员会
14.1 顾问委员会由创会会长,名誉会长,目前已不在理事会的前任会长,及其它社区、企业内有成就及有声望的人士组成,由理事会推荐并批准。
14.2 顾问委员会主任可由创会会长担任,或由创会会长和现任协会的理事长协商提名,在顾问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
14.3 顾问委员会应在协会的任何业务活动中对理事会履行指导与协助的职责,但没有投票权和决策权。
15 、会员入会条件
15.1凡承认加中企业家协会章程, 愿意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之加拿大和中国两地企业或公司的经营者或管理人士, 在加拿大定居的投资移民或企业移民, 或者在过去5年中有至少2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历的加中两国的成功人士。
15.2申请者必须保证无刑事犯罪记录。
15.3至少有一名协会会员推荐
16、会费
会员首次入会费为$200加元, 以后每年会费为$50加元
17、会员资格终止
17.1会员以书面或Email 方式向协会提出退会请求,可以退会。 但退会不退费。
17.2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者,将视为自动退会。
18、财政年度
除理事会决定变更外,协会的财经年度在每年的12月31日终止。
19、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19.1 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并交由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由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9.2 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应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但章程的终止如未经确认,将由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决定。
20、协会的解散
协会一旦解散,在付清全部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将全部捐给慈善机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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