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费”一说,重庆市老吴有着亲身体验。上半年到重庆买房子的时候,老吴和房产中介打了回交道。在委托房产中介办理房产买卖手续的时候,代理人说,买卖过户按揭手续等按正常的时间办理的话,得需要3个月的时间。但如果想早点办下来,尽可能享受房交会期间的优惠待遇的话,就得多拿点钱给他们去打点打点,保证能够在一个月之内办下来。当时虽不知咋称呼这多拿的钱,但后来想起来,实际上这“打点打点的钱”就是所谓的“加快费”。房产中介代理人当时说得很无奈,称自己绝对一分钱都得不到,这种做法只是当前工作中的一种潜规则而已。若自己不愿意,他们也不可能强求。在交流过程中,老吴多次提及,说他们经常和那些房产手续及银行信贷人员打交道,肯定还是很有一些关系,人也很熟识了,完全可以依靠这种感情关系去办事。中介代理人很冷漠地说,他们和那些经办人员没有感情关系,只有金钱关系。这句话给老吴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加快费”的额度有多有少。对收取这“加快费”的人来讲,说得好听一些,叫“
灰色收入”;说得准确一些或难听一些,就是叫“索贿受贿”。但不管多与少,不折手段地收取“加快费”绝对是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腐败行为。日积月累的“加快费”多了,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则必将构成受贿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许多巨额受贿者的第一次伸手或许就是从第一笔“加快费”开始的。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盛强律师认为,收取“加快费”是没有依据的,银行和房管部门办事程序和收取费用都是明示的、固定的,尽快办理也不应另行收费。此外,所有的收费都需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如果中介公司称要收劝加快费”,需出示相应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律师提醒,消费者应注意防范这种收费,否则乱收费会越演越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