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
《加拿大刑法典》及其他有关刑事法规的总称
加拿大刑法,是指《加拿大刑法典》及其他有关刑事法规的总称,应用国家为加拿大。
历史发展
加拿大原为英国的殖民地,在1867年成立加拿大联邦以前,完全适用英国法。
1867年以后,部分适用英国普通法,但不适用英国制定法,因为按照1867年《英国北美法》的规定,在1867年7月1日以前适用于加拿大各州的英国普通法仍然有效。
1892年,加拿大总检察长提交了一部《刑法法案》,它采取法典形式,整理汇编了现行刑事法律,但不是一部完整的刑法典。
1947年,成立了“修改刑法典皇家委员会”,于1952年提交了刑法典草案,1953年通过了《刑法典》,并于1955年开始实施。该法典第8条规定,定罪量刑不得依据普通法或英国的制定法。
1970年议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的法令》,该法令是对1953年刑法典的修订,按其第1条的规定,可称为《刑法典》,这就是加拿大现行刑法典,于1971年公布施行。该法典内容既包括实体刑法,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法。刑法典除第1条“名称”和第2条“用语解释”之外,分为25章,共773条。第1章至第11章为刑法部分,内容依次为:总则,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妨害司法行政的犯罪,性犯罪与其他妨害公共道德与风化的行为,违禁场所、赌博与打赌,侵犯人身与名誉的犯罪,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有关契约与贸易的诈欺行为,对于特定财产的恶意和所禁止的行为,关于货币流通的犯罪,未遂、共谋与共犯。第12章至第25章为刑事诉讼法部分,起于“管辖权”,终于“司法文书的格式”。加拿大刑法将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简易审决罪,可缺席审判,刑罚通常是500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另一类是可予起诉罪,它又包括应予起诉罪,即必须根据陪审团的起诉书(indict-mont)起诉的犯罪;“双重程序罪”,即既可简易审决,也可根据起诉书审判的犯罪。可予起诉罪通常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一般均规定了确定的法定刑。刑罚种类主要是罚金和监禁(分为终身和有期),此外还有没收财产、剥夺公职等附加刑。
1976年废除了对普通犯罪的死刑。刑法典施行后,一直在不断修改。截至到1985年底,增加3章,即第2章之一“枪支和其他攻击性武器”;第4章之一“侵犯秘密”;第14章之一“被告语言”。条文增加116条,废除55条,并且修改了一些条文。除刑法典外,还有许多法规涉及到刑法规定,如《加拿大权利法案》、《犯罪人身份认定法》、《加拿大证据法》、《青少年越轨行为者法》、《食品和药品法》、《毒品控制法》以及《战争措施法》等。
2022年4月29日,据德国《明镜》周刊网站报道,加拿大国会当地时间4月28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允许追踪在其他天体上的犯罪行为。根据该修正案,无论加拿大籍还是外国宇航员,如果他们在计划修建的月球空间站或者月球表面执行由加拿大资助的任务时,实施触犯加拿大法律的行为,就会被追究责任。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7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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