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宪法
1982年4月颁布的宪法
加拿大联邦宪法是1982年4月颁布。加拿大现行宪法。此前,加拿大以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为本国宪法。1981年12月2日和8日,加拿大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了由特鲁多政府起草的一项决议:加拿大拥有修改自己宪法的权力,并制定了《加拿大宪法法案》。1982年3月29日英国议会同意了这项决议,同年4月17日英国女王宣布加拿大在立法上脱离英国而独立,并签署了《加拿大宪法法案》。
宪法共有7编。主要内容:英国女王是加拿大国家元首。总督是女王在加拿大的代表,由总理提名,女王任命。联邦议会由总督、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是加拿大立法机构,每届任期5年。众议院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参议院议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枢密院为总督的咨询机关。内阁行使行政权,由众议院多数党组阁。司法机构包括联邦和各省所设立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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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9-1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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